【巢運行動_新聞稿】「老」無所歸---被漠視的老人居住權_103.9.10

孫伯伯78歲,獨居。6年前住在萬華區東園街,34大,租金6000/月。住了兩年,有一天,房東告訴孫伯伯,因他年紀大了,房東不想承擔風險,所以請孫伯伯另找別的房屋。所以孫伯伯找了好久,終於找到目前居住的56大的房子,租金7000/月,已經住了4年多,也申請租金補貼5000元。但因隔壁房客是做資源回收的,回收來的東西日曬雨淋,產生惡臭,孫伯伯都不敢開窗戶。反應過房東,房東也不處理。所以孫伯伯看到租屋的紅條子,就自己打電話去詢問,有些一聽到孫伯伯的聲音說要租房子,立刻委婉拒絕,不然就是馬上掛電話。孫伯伯只好求助社福團體協助尋屋…。
 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1035月,65歲以上老人約有2745,000人,佔總人口比例達11.74%。預計再過11年,台灣老人人口比例將超過20%,成為超高齡社會。然而台灣在租屋市場中,依舊對於「老人」有年齡歧視。老人租屋常碰到的困難有:

1.「年齡」歧視---租不到的困擾!
根據統計,有將近9成的房東,不願租給老人、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或單親家庭等弱勢無殼蝸牛族;即使願意租,相較於身心障礙者與單親家庭者,接受度都還有四成以上,而獨居老人和精神障礙者的接受度最低,比率低於5%。這樣弱勢的族群最後租到的,往往都是不通風的地下室、狹小的倉庫或不方便的樓頂加蓋部分…等不友善甚至違建的環境,政府的租金補貼美意,根本看的到吃不到,求助無門只好委曲求全。
2. 居住無正義---租不起的擔憂!
政府考量老人在自由市場租屋不易,且環境安全與品質難以符合老人。在台北市,就建了四處老人住宅:陽明、朱崙、中山、大龍,來紓緩老人租不到房子的問題。但無奈租金貴的嚇人!以朱崙老人公寓為例,8單人房,每月18000元,伙食費4000元,一個月至少就要22K,入住還需要23個月的保證金。雖然社會局提供中低收入戶9折與8折的優惠,月租金依然高得難以負擔,這種租金只有中高收入階級才負擔的起,對於一般戶的老人,即使有空房可以申請,卻也是高不可攀。老人公寓因此被冠上「富人公寓」之代名詞。
3. 政府帶頭排斥---租不進的憤怒!
雙北市的公營住宅,申請年齡為2045歲,直接將年長者、老人排拒在外!利用略低於市場行情的租金,抓住被高房價逼退的年輕人,讓他們定居大台北。這種用糖衣包裝的公營住宅,實質上是個假的社會住宅!公營住宅何須限定年齡上限?本該以照顧弱勢族群為優先。舉例鄰近的香港公營住宅為例,收入較低的家戶或年長者家庭,政府不但提出租金援助計畫,還可優先獲得配住。當其他國家都在想盡辦法替弱勢族群謀取福利時,台灣政府卻是將老人居住問題直接排拒在外,眼不見為淨。
老盟訴求:
1.      總社會住宅存量增設至5%,並取消申請年齡上限。原有保障10%弱勢入住戶提昇為30%,讓弱勢戶老人可以有更多名額申請入住,落實真正的居住公平正義。
2.      老人公寓、公營住宅之設置,應依照不同的經濟身分設算不同等級。公告租金的差額,以租金補助方式充實,讓不同經濟等級的老人都可以入住,並負擔得起租金。
3.      政府提出誘因給愛心房東(例如:給予優惠稅率、社工訪視輔導),減少房東租賃給「老」房客擔憂之問題,增加老人租屋之成功率,以及解決設籍問題,使老人可申請相關福利資源或租金補貼等。



附件1:老人住宅租金表
 
台北市
新北市
高雄市
老人公寓
大龍
中山
陽明
朱崙
五股
仁愛之家
單人房租金/
14,000
14,000
16,800
18,000
5,000
4,000
伙食費/
4,000
4,000
3,600
4,000
3,900
3,250
保證金
30,000
30,000
50,400
54,000
48,000
30,000

附件2:公營住宅租金表
公營住宅
大龍峒
行天宮
敦煌
萬隆站
景文
永平
申請年齡
2045
2045
2045
2045
2045
2045
坪數
28
10
35
13
24
46
租金/
11,200
10,700
21,900
8,500
14,000
11,700
管理費/
1,200
1,200
2,800
(含管理費)
(含管理費)
(含管理費)
押金
2個月
2個月
2個月
2個月
2個月
2個月

附件3:租金補貼申請資格及補助方式
縣市
台北市
新北市
申請
資格
申請人
年滿20歲,申請人、配偶和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
家庭年所得應低於
138萬元
101萬元
每人動產限額
15
112500
建築物規定
建築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建築使用執照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之主要用途應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其主要用途登記為空白或未登記主要用途者,該建物之用途得依房屋稅單等足資認定該建物為住宅使用之文件認定之。
申請本辦法之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經取得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物,或於本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有租賃同一建物之事實,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補貼
方式
補貼方式
每戶每月最高4000
加碼方案
補貼額度由4000元加碼為5000元、育有3名位成年子女再加碼成6000元。
編列250戶名額給未申請上的低收入戶,比照中央方案補貼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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